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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宏泰盈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股权

发布时间:2025-11-03 00:00:00 来源:市级

挂牌日期:2025-11-03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5HB1000092
项目名称 湖北宏泰盈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股权
转让方名称 湖北长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45%
挂牌价格 0万元(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工作日
挂牌日期 2025-11-0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5)第038号)及审计报告([2025]京会兴鄂分专字第 00390005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本项目可能涉及到原股东场外行权,确定最终受让方的规则如下,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详细阅读该规则,并对该规则完全认可。 (1)若挂牌期满,只征集到1个合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则该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在受让申请书报价的基础上再报一次价格(高于或等于受让申请书中报价),该价格将作为最终报价。若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合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则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产生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场外的其他股东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产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要求拟行权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间内应向光谷联交所办理行权事宜,场外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转让方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若挂牌期满,同时征集到场内行权的股东以及1个或1个以上合格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则由场内行权的股东与其他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共同参与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当前价格基础上进行加价,其他股东除可以在当前价格基础上进行加价外,还可以针对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选择行权(即同价报价)。竞价产生的结果即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方为受让方。 2、转让方提出:自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即标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标的企业因经营、财务、税务、法律、劳动、环保、合同履行等事项产生的全部风险、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税务追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合同违约赔偿等),均与转让方无关。 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公司无实际经营,也无基金管理人资格。按照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出资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转让方提出:受让方受让股权后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标的企业足额缴纳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额。 4、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5)第038号)显示:2019年1月,标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之一与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共同出资设立平潭鸿图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图五号基金”)。鸿图五号基金注册资本为 3.873.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宏泰盈科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100.00万元,占比2.582%,截至 2025年6月30日,宏泰盈科公司尚未实缴出资。 5、本项目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5)第038号)显示有特别事项说明,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具体详见项目“公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