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好,欢迎来到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交易智库

Trading think tank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11-20 16:42:21 来源: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8〕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前在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招标登记。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工程建设执法稽查站负责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招标人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登记时应事先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在办理第一次施工招标登记时,应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包括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工程地点、详细招标内容、标段划分、计划招标时间等内容的招标方案。

第四条 招标范围包括依法应当招标的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范围的规定以及《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对项目监管职责的划分,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居住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包括与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管网建设及迁改,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等建设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廊、箱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包括与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管网建设及迁改,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对工程技术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单》范围内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应分期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尽可能使得各标段的建设规模、单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指标一致,适用的评标办法相同。

第七条 标段划分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原则:

1.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可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也可将多个单位工程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2.地下室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的地下室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

3.装饰装修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的幕墙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位工程的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一个单位工程内由同一发包人发包的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应按照建筑的功能分区或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低于500万元(含)进行标段划分。

(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原则:

1.道路工程:一般按长度划分标段,每个标段不得少于1km。

2.桥梁工程:一般不得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一般应按正桥和引桥划分标段。

(三)监理招标标段划分原则:

监理招标一般不划分标段。确需划分的,标段数量应不多于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的标段数量。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才能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以说明其经济性质和项目投资的资金性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依法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直接发包备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承诺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

(1)工程项目勘察招标时,应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符合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图等图纸;

(2)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时,应提供招标项目的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符合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图;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招标人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招标时,还应提供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施工招标条件

1.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承诺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监理招标:

1.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承诺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具有满足施工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

1.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文件;

2.承诺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若不具备自主组织招标的能力,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与招标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应当明确,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语句表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代理权限从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明确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失信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或设备及材料技术特征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可以发布一个招标公告,但不同标段应分别独立组织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等活动。

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或设备及材料技术特征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的实际情况,分别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的同时,根据项目特殊性,确有必要的,可增加设置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甄别原因,在保证满足法定资质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重新招标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之后将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提交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当该澄清或者修改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更改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条件的;

2.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造成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评标办法或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发生改变的;

3.因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原因,造成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评标办法发生改变的;

4.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项目投资额差异较大,且招标人未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置暂估价工程的,暂估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30%,且设置暂估价的原因应尽量限于下列方面:

(一)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以及同类材料价格在不同品牌、品质、产地之间价格差异较大且招投标阶段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价的;

(二)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够完整齐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或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的;

(三)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总承包商无法自行完成的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具备施工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招标项目,若招标人发布招标控制价的,应当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评审制,资格后审只应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法。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硬性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经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即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遵照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资格预审活动,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时发布,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设计总负责人等)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资格要求。

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和条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参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当委托拟派的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应实行评审制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名,且不多于7名(含)时,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时,由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评审制资格预审的,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通过评分排名由高至低的次序,确定不少于7名(含)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全部进入评标程序。

因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违规组建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受贿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资格预审失败的,应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情况,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但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项目估算价1%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必须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货物款的支付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

因评标委员会的违规组建或评委违规行为或评委受贿等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委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再次随机抽取评委,重新评标。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

(二)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开评标时间及地点、唱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信息等)、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等。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改变了已暂停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的,应该重新公示纠正后的全部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投标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同时中标,应当在中标后告知招标人,并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的同等标准进行更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即在企业数据库中锁定,在承担中标项目施工任务期间,不得参加新的项目投标。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备案前,中标人可提出申请,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解锁。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中标的工程项目完工,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同时提交给招投标监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招投标活动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档案,并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阅、调取。

第二十九条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涉及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城建规〔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