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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15〕646号)

发布时间:2021-06-18 16:46:58 来源: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计划
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15〕64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备案等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各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并结合单位实际采购需求,通过“武汉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编制的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后,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网络备案手续。

二、市直各部门单位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符合规定一签三年或在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续签的服务类项目,各单位在编制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将相关的材料(原中标通知书、合同)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完成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符合市财政局武财采[2014]429号文规定的情形,需要预先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由市直各部门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将预算指标列为“F”类编制计划,同时上传有关申请报告等材料,计划提交并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

四、市直各部门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政府采购办将通过管理系统对该类申请进行批复。

五、各部门单位对在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武财采[2014]429号文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