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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简化改进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15〕706号)

发布时间:2019-10-26 15:59:58 来源: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简化改进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财采〔2015〕70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报送备案的执行主体。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公告流程:市直各部门单位通过武汉政府采购网(网站地址为http://zfcgwhczjgovcn)“政府采购合同”栏目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并由系统自动推送到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合同备案流程:市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外网武汉政府采购网上传的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将同步自动推送到内网武汉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电子文档备案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需登陆“管理系统”,对合同中支付要素进行核实确认,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如果支付要素发生变更,需同时提供部门单位盖章的书面资料

二、在2015年3月1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按照要求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完成补充公告。对这部分合同,有关单位应当本着不重不漏原则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三、对按规定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仍需分年度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和“管理系统”中分别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四、对使用F类预算指标实行一次性招标,资金分年度安排的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实行一次性公告和备案,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分年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各单位与供应商协商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有关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单位对在管理系统中上传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武财采〔2014〕429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