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好,欢迎来到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交易智库

Trading think tank

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财采〔2015〕876号)

发布时间:2019-10-26 15:59:57 来源: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财采〔2015〕87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大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精神,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明确的法定义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加大对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助力加快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

二、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要求,预留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对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引导政府采购需求向绿色采购、创新型技术运用方向转变,以实现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目标。

(三)积极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四)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和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应当在招标、谈判等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及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五)严格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

严格规范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行为。凡本地区和国内有同类产品的,一律取消进口。如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创新采购方式,积极支持企业创新

采购人应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市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对市直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如: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未规定优先采购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的措施;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之外的产品;未经相关程序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等,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