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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武财采〔2016〕1148号)

发布时间:2019-10-26 15:59:51 来源: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武财采〔2016〕1148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一)主管预算单位要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工作,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

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部门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对不相容岗位实行分离设置。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实现采购、付款、验收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对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有效监控。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者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二、代理机构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履行义务,做好中介服务工作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二)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各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认真梳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做到评审因素全面反映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要加强评审现场组织工作,明确细化组织流程,维护评审秩序,做好评审全过程录音录像。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好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发布。要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加强调查核实,做好沟通解释,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书面答复。完善工作机制,着重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重要事项层层把关,确保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三)要积极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无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的不得接受委托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采购进口产品无财政部门关于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不得组织采购。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告。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同时还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项规定。

三、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认真梳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重点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二)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审核制度、法律咨询机制和决策机制,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等,应当依据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

(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网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系统等信息技术支撑。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工作,发挥电子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中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落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5日